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JD 0001—2020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2020-06-28发布
2020-07-01实施
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各行业跟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职业技能鉴定与评价也由政府主导逐渐转移至政府、市场、专业社团、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元化评价体系,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制度和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是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政策而进行的制定。
本标准由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标准的编写格式和内容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 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首次发布。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定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管理、鉴定、评价、职业培训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3.2 职业分类职业类别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
3.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
4. 职业概况
4.1 职业概况
4.1.1 职业名称
4.1.1.1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
4.1.1.2 职业标准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及适当的增加新兴行业名称。
4.1.2 职业定义
4.1.2.1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
4.1.2.2 职业标准原则上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包括但不限于:初级、中级、高级。
4.1.4 职业环境条件
4.1.4.1 从业人员所处的客观工作环境。
4.1.4.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进行客观描述。
4.1.5 职业能力特征
4.1.5.1 从业人员从事某个职业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4.1.5.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能力特征描述要素》,列出影响从业人员职业
生涯发展的必备核心要素。
4.1.6 基本文化程度
4.1.6.1 从业人员初入本职业时须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
4.1.6.2 报考参考具体报考职业标准。
4.1.7 鉴定要求
4.1.7.1 适用对象
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4.1.7.2 | 申报收录条件 |
4.2 基本要求
4.2.1 职业道德
4.2.1.1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
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4.2.1.2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2.2 基础知识
4.2.2.1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
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4.2.2.2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3 工作要求
4.3.1 通则
4.3.1.1 工作要求是在分析、细化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完成本职业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技
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描述。它是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工作要求应分等级进行编写,各等级的技能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对于职业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之间相似程度
不高的,允许采用模块化编写模式。
4.3.1.2 工作要求内容的编写原则上不得超出《大典》描述的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可适当的增加新兴行业职业名称。
4.3.2 职业功能
4.3.2.1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4.3.2.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
划分职业功能。具体要求为:
——每项职业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
独立进行培训和鉴定评价。
——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 3 项。
——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高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4.3.3 工作内容
4.3.3.1 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职业功能的细分。
4.3.3.2 职业标准应按照工作种类、工作流程或工作对象等划分工作内容。具体要求为:
——每项工作内容应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或可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或是完成一项服务,或是产生一种结果。
——通常情况下,每项职业功能应包含 2 项或 2 项以上的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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