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教学,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15种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现予以印发。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教学工作,指导技工院校根据《技工院校公共课设置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做好不同生源、不同教学阶段的教学安排,确保教学质量。在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中,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教学安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调整量不得超过30%。对校企合作、校际联合培养的专业,除合作方特殊指定的专业能力课程外,公共课和专业核心课程应根据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教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依据我部技工教育教材目录选用教材,确保教学内容符合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列入我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试点专业应按照部颁一体化课程规范执行,并使用统一组织开发的一体化教材。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部教材办公室反馈(电话:010-64961892,64961917)。
附件:15种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