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能力建设,我中心在2013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

二、鉴定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分别为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三、申报条件

(一)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

(二)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1年以上。

四、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四级理论知识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判断题两种,四级专业能力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三级理论知识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3种,三级专业能力为案例分析,题型为单项选择题。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两门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五、鉴定时间安排

2013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共分二个批次进行。第一批鉴定日期为2013年5月18 日;第二批鉴定日期为2013年11月16 日。

理论知识鉴定时间为上午8:30—10:00;专业能力鉴定时间为上午10:30—12:00。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协理员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二)为适应劳动保障协理员实际工作的要求,我中心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第2版)进行全面改版。 目前《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第3版)(以下简称《第3版教程》)已出版发行。《第3版教程》重新梳理了有关篇章结构,增加和更新了有关政策法规、业务模块、工作流程,补充了有关表式、台账和案例,调整了部分章节内容,能够更好地满足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实际工作需要。自2013年起,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将使用《第3版教程》,各地要做好有关部署工作。

(三)各地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学时统一的基本原则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四)我中心负责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开发题库、配发试卷、质量督导,并根据各地区鉴定合格人数,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部署本地区2013年度劳动保障协理员及师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参加培训和鉴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试卷审阅、质量督导、证书发放等工作。

(七)对鉴定合格者,由省级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级鉴定中心应于鉴定日前30天和鉴定日后30天,分别将试卷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报我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 朴京爱 刘征争

联系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045/43

传真电话:010-84661040

电子邮箱:7649959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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